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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规则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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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,维护拍卖秩序,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
 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政策的规定,参照国
  际通行惯例,制定本规则。
   
第二条: 本规则和以成都东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布的拍卖图录及公告,均构
  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竞买人、买受人及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成本款,
  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的拍卖活动中的各种关系。因此,各方当事人应详细阅
  读,并同意在将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中按本拍卖规则执行。
   
第三条: 本公司制作并发布的拍卖图录资料,仅作为拍卖预告,供况买人参考。其
  所载内容均由委托人提供,尽管本公司已尽心尽力对其进行了审查,但仍
  不能排除该拍卖品有可能存在其缺陷,因此,本公司有义务提示和协助竞
  买人,应在拍卖日前亲自查验拍卖标的原物。当竞买人参加竞投应价时,
  则表示该竞买人已知道并认可所竞投拍卖标的之现状,包括该拍卖标的之
  缺陷。
   
第四条: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参加竞购拍卖
  标的当事人,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,方可取得竞
  买资格,否则无权参予竞投。
第五条: 除非在拍卖日前,本公司以书面方式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第三人之
代理人,该竞买人应被视为其本人。
 
第六条: 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证件填写及签署竞买登记表,领取竞买号牌,
  其号牌上标明的号码为该竞买人的竞投代码。
 
第七条: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认可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。
   
第八条: 竞买人在登记领取竞投号牌前,应向本公司按规定交纳竞投保证金(具体
  金额由本公司拍卖会前公布)。拍卖结束后,未获成交者可于拍卖会后三
  日内到公司领回保证金。买受人所交之保证金,在付清价款的约定时间内
  ,可抵减已竞得拍卖标的应付之价款。
 
第九条: 本公司在拍卖前将宣布拍卖竞价阶梯,竞买人举牌表示按已宣布的竞价阶
  梯进行应价,除本公司拍卖师现场调整加价幅度外,竞买人不得低于加价
  幅度应价。
 
第十条: 竞买人一经应价,不得撤回,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,其应价即丧失
  约束力。
第十一条: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拍卖师落槌确认后,拍卖成交,并在拍卖记录上
签名。
 
第十二条: 竞得拍卖标的的买受人,应当日支付本公司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买家
  佣金。本公司拍卖时宣布调整佣金收取比率的,按调整后的比率执行。
 
第十三条: 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须当场预付相当于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定金,买受人
  应当按成交确认书上约定的时间付清价款,领取拍卖品。上述付款时间以
  本公司收到时为准。
 
第十四条: 买受人按本规则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全额交付佣金及价款后,取得拍卖品
  之所有权。买受人须在拍卖品出售之日起五日内领取其所购拍卖品。交付
  地点为该拍卖展示地或标的所在地。因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而产生的法定
  费用,由买卖人双方按规定共同承担。
 
第十五条: 买受人未付清价款,又在约定的付款期内,将拍卖标的物全部或部份转售
  给第三人的,应将转售所得款项全部存入本公司银行帐户,在扣除未付价
  款后,乘余部份归买受人所有,本公司因此须收取买受人相当于该部份款
  项百分之二十的手续费。
 
第十六条: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公司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,所交保证金不予
  退还,并保留依法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  1、买人之间恶意串通,损害委托人及本公司利益的。
  2、竞买人应价后又声明撤回应价的。
  3、以其他行为扰乱拍卖秩序,致使拍卖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。
 
第十七条: 买受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之付款规定的,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:
  1、解除本公司与该买受人订立的拍卖合同,买受人已交纳的定金不予退
  还。
  2、由本公司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,原买受人应当支
  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,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
  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 
第十八条: 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则领取拍卖的,应当承担并支付本公司
由此而产生的保管费用。经催告,买受人在三十日内仍不领取拍卖的,本
公司可再次拍卖该标的物,在扣除相关费用后,提存原买受人所得之价款